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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行為的處罰 流程
職權編碼
職權名稱 對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行為的處罰
子項名稱 無
行使主體 市工商局
職權依據 【法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處罰種類 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2.罰款;3.吊銷營業執照。
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準 1.違法情節較輕,發布的版面較小(播出時間較短)的: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情節較重,發布的版面較大(播出時間較長),未主動停止發布,危害后果較大: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處廣告費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情節嚴重,危害后果大: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職權運行流程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監督檢查、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經過核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工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制作詢問筆錄。應聽取當事人的辯解陳述。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撰寫調查終結報告;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
3.核審責任:審查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等方面進行核審,提出處理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查決定。對于情節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報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后,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內容、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在7日內按規定方式送達。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二十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準確;(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六)處罰是否適當;(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當事人;(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六)對違法事實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4-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4-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9號公布)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五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六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送達。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六十八條 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015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78號公布)第五條 執法監督的范圍主要有:(三)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
職責邊界 一、責任分工
1.市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二、相關依據
《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承辦機構 黃岡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咨詢方式 0713-8825319、黃岡市開發區新港二路17號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監督投訴方式 0713-8127520 、市紀委派駐市工商局紀檢組
職權名稱 對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行為的處罰
子項名稱 無
行使主體 市工商局
職權依據 【法律】《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并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十)違反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第三十八條第二款 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違法違規行為 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
處罰種類 1.責令停止發布廣告;2.罰款;3.吊銷營業執照。
細化量化自由裁量權標準 1.違法情節較輕,發布的版面較小(播出時間較短)的: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處廣告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情節較重,發布的版面較大(播出時間較長),未主動停止發布,危害后果較大: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處廣告費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十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違法情節嚴重,危害后果大: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沒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費用,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職權運行流程 立案→調查取證→審查→告知→決定→送達→執行
責任事項 1.立案責任:通過監督檢查、年報公示信息抽查、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違法行為,經過核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取證責任:工商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詢問當事人及證明人,制作詢問筆錄。應聽取當事人的辯解陳述。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認為違法事實成立,應予以行政處罰的,撰寫調查終結報告;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
3.核審責任:審查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等方面進行核審,提出處理意見。單位負責人審查決定。對于情節復雜的,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報經國家工商總局批準后,制作處罰決定書。
4.告知責任: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制作并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內容、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在7日內按規定方式送達。
7.執行責任:依照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自覺履行或強制執行。
8.監管責任:對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的的行為的行政處罰情況的監督檢查。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其他責任。
責任事項依據 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監督檢查職權,或者通過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查處違法行為。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投訴、申訴、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的材料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予以核查,并決定是否立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十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二十條 立案后,辦案人員應當及時進行調查,收集、調取證據,并可以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檢查。首次向案件當事人收集、調取證據的,應當告知其有申請辦案人員回避的權利。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時,應當告知其有如實提供證據的義務。第二十一條 辦案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于兩人。辦案人員調查取證時,一般應當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執法證》。
3.《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四十八條 核審機構接到辦案機構的核審材料后,應當予以登記,并指定具體承辦人員負責核審工作。第四十九條 案件核審的主要內容包括:(一)所辦案件是否具有管轄權;(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四)定性是否準確;(五)適用依據是否正確;(六)處罰是否適當;(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條 核審機構經過對案件進行核審,提出以下書面意見和建議:(一)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定性準確、處罰適當、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辦案機構意見,建議報機關負責人批準后告知當事人;(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罰不當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修改;(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補正;(四)對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糾正;(五)對違法事實不成立或者已超過追責期限的案件,建議銷案;(六)對違法事實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議不予行政處罰;(七)對超出管轄權的案件,建議辦案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八)對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4-1.《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五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對行政處罰建議批準后,由辦案機構以辦案機關的名義,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處罰內容,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第五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告知當事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建議后,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認真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予以采納。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申請聽證而加重行政處罰。
4-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9號公布) 第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下列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一)責令停業整頓、責令停止營業、責令停止廣告業務等;(二)吊銷、收繳或者扣繳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經營許可證、撤銷商標注冊、撤銷特殊標志登記等;(三)對公民處以三千元、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三萬元以上罰款;(四)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達到第(三)項所列數額的行政處罰。
5.《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五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的內容包括:(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等基本情況;(二)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三)行政處罰的內容和依據;(四)采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及理由;(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六)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加蓋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印章。
6.《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六十六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送達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第六十七條的規定送達。
7.《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2007年9月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28號公布,2011年12月12日修訂)第六十八條 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二)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抵繳罰款;(三)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監督規定》?。?015年9月15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78號公布)第五條 執法監督的范圍主要有:(三)行政處罰是否合法適當;
職責邊界 一、責任分工
1.市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二、相關依據
《廣告法》(1994年10月27日通過,2015年4月24日修訂)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
承辦機構 黃岡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咨詢方式 0713-8825319、黃岡市開發區新港二路17號市工商局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監督投訴方式 0713-8127520 、市紀委派駐市工商局紀檢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