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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才能執行老賴子女、配偶名下的財產?有相關法律規定嗎?
在民事執行中,一直有一個問題困擾執行法官及當事人-----轉移財產。轉移財產的手段很多,比如將財產轉移到子女、配偶的名下,就是其中較為普遍的一種做法。因此,如何發現被執行人將財產轉移的線索尤為重要。下面我從困難和解決方式兩個方面進行講述,希望你能看完本文后,能有所收獲:
很難直接強制執行老賴子女、配偶的財產。
一、老賴子女、配偶是否愿意書面證明動產、不動產實際所有人是老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一定程度上,老賴的子女作為第三人和老賴共同生活,其生活質量具有很大的關聯性,如果讓老賴的子女自愿書面確認該房產屬于老賴個人,一般來說是不現實的。
二、直接將老賴子女、配偶的財產予以執行,系改變判決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如老賴的子女、配偶應當對債務承擔責任,在起訴之時就應當將其列為被告,要求其對該債務承擔責任,而不是等到執行期間讓執行法官捎帶著將其財產予以執行。其中,最高檢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曾明確提出:未經由審判程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中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范圍?!?br>
三、變更、追加配偶、子女為被執行人,需要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并提交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由該條可知,申請執行法官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應有符合該規定要求的事由方可以追加,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交證據來證明。
四、在追加變更老賴子女及配偶為被執行人期間或者前,若申請執行人認為需要查封、凍結、扣押其財產,需要提供相應擔保。根據《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辦理。其實就是參照訴前保全和先予執行,相當于重新提起訴訟。
什么情況下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子女、配偶的房產?
一、子女、配偶自愿為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包括愿意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處置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也包括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愿意為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形有,也容易理解,但不多見。
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追加其子女、配偶為被執行人的。這里的法律規定主要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于應予以追加變更的情形亦有比較具體的規定,讀者可以多多參考,并根據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如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至其子女、配偶,可以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實踐中發現有欠債的父母以一千元甚至更低的價格將房產過戶至子女、配偶名下來逃避執行,此類行為系明顯的逃避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行使撤銷權,同時要求法院對這類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而另外一方面,這種情形亦有構成拒執罪的嫌疑,追究起來,應構成犯罪。
四、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骸氨粓绦腥伺c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根據該條規定,對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如果其子女沒有與之匹配的收入來源且沒有接受相關贈與,很難購買到需要大量資金支持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這類資產均屬于共同財產。另外,對于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沒有將共有財產予以分配,直接約定欠債人“凈身出戶”,明顯都帶有逃避債務的性質,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提起代位之訴,要求析產后抵償自己債務。
五、確認之訴。執行中,如果法院緊緊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而遺漏將另外一方列為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從而有了執行夫妻另一方的執行依據。如果被執行人將房產之類的財產直接購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可以起訴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個人財產而進行處置。
最后,如今老賴逃避執行的手段花樣百出,加大了我們對老賴財產的調查難度,但為了維護自身權利,申請執行人不得不想出各種辦法去調查、發現。申請執行人應了解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各種手段,根據情形找出其轉移財產的線索,交給更為專業的執行法官或者律師,據此作出判斷,主動挖掘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如果真的坐等老賴將執行款交到法院或者個人手上,太不現實了。
很難直接強制執行老賴子女、配偶的財產。
一、老賴子女、配偶是否愿意書面證明動產、不動產實際所有人是老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于第三人占有的動產或者登記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第三人書面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在一定程度上,老賴的子女作為第三人和老賴共同生活,其生活質量具有很大的關聯性,如果讓老賴的子女自愿書面確認該房產屬于老賴個人,一般來說是不現實的。
二、直接將老賴子女、配偶的財產予以執行,系改變判決的行為,無法律依據。如老賴的子女、配偶應當對債務承擔責任,在起訴之時就應當將其列為被告,要求其對該債務承擔責任,而不是等到執行期間讓執行法官捎帶著將其財產予以執行。其中,最高檢第二十八批指導性案例曾明確提出:未經由審判程序認定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追加夫妻另一方為被執行人?!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在執行工作中規范執行行為切實保護各方當事人財產權益的通知》中規定“在執行程序中直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的,應嚴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各級人民法院應嚴格依照即將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避免隨意擴大變更、追加范圍?!?br>
三、變更、追加配偶、子女為被執行人,需要申請執行人書面申請并提交證據?!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變更、追加執行當事人,應當向執行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及相關證據材料。除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案件外,執行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查并公開聽證。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變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由該條可知,申請執行法官追加變更被執行人應有符合該規定要求的事由方可以追加,申請執行人應當提交證據來證明。
四、在追加變更老賴子女及配偶為被執行人期間或者前,若申請執行人認為需要查封、凍結、扣押其財產,需要提供相應擔保。根據《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執行法院審查變更、追加被執行人申請期間,申請人申請對被申請人的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的規定辦理。申請執行人在申請變更、追加第三人前,向執行法院申請查封、扣押、凍結該第三人財產的,執行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的規定辦理。其實就是參照訴前保全和先予執行,相當于重新提起訴訟。
什么情況下可以執行被執行人子女、配偶的房產?
一、子女、配偶自愿為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責任。這種責任包括愿意將自己的動產、不動產處置并支付給申請執行人。也包括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愿意為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這種情形有,也容易理解,但不多見。
二、符合法律規定,依法追加其子女、配偶為被執行人的。這里的法律規定主要限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于應予以追加變更的情形亦有比較具體的規定,讀者可以多多參考,并根據條件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三、如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轉移財產至其子女、配偶,可以行使撤銷權。根據《合同法》第七十四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實踐中發現有欠債的父母以一千元甚至更低的價格將房產過戶至子女、配偶名下來逃避執行,此類行為系明顯的逃避債務,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行使撤銷權,同時要求法院對這類財產采取強制措施。而另外一方面,這種情形亦有構成拒執罪的嫌疑,追究起來,應構成犯罪。
四、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骸氨粓绦腥伺c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協議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根據該條規定,對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產,如果其子女沒有與之匹配的收入來源且沒有接受相關贈與,很難購買到需要大量資金支持的房產、車輛等財產,這類資產均屬于共同財產。另外,對于夫妻雙方在離婚前沒有將共有財產予以分配,直接約定欠債人“凈身出戶”,明顯都帶有逃避債務的性質,申請執行人可以據此提起代位之訴,要求析產后抵償自己債務。
五、確認之訴。執行中,如果法院緊緊判決夫妻一方承擔責任,而遺漏將另外一方列為被告,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確認該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從而有了執行夫妻另一方的執行依據。如果被執行人將房產之類的財產直接購買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也可以起訴確認該財產屬于被執行人個人財產而進行處置。
最后,如今老賴逃避執行的手段花樣百出,加大了我們對老賴財產的調查難度,但為了維護自身權利,申請執行人不得不想出各種辦法去調查、發現。申請執行人應了解被執行人逃避債務的各種手段,根據情形找出其轉移財產的線索,交給更為專業的執行法官或者律師,據此作出判斷,主動挖掘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財產。如果真的坐等老賴將執行款交到法院或者個人手上,太不現實了。